条款
Flammer GmbH标准合同条款与条件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3日)
§1.一般条款
(1)所有交付、服务和工作,以及所有要约均受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完全管辖。它们是我们与合同合作伙伴签订的所有交付或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这些条款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交付、服务和工作,以及对客户的优惠,即使这些优惠并未单独达成。
(2) 即使我们未主张客户或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也不应适用。即使我们引用了包含或提及客户或第三方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信件,也不能证明我们同意该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
(3)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条定义的企业家、公法法人实体及公法下的特殊基金。
§2.要约与合同的终止
(1)我们的提议对我们不具约束力。合同在客户收到书面订单确认后才会最终生效和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应由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确定。同样适用于任何附属协议、修改、补充等。
(2)属于要约的文件,如示意图、图纸、度量信息及其他技术数据,以及其他所提及的内部、德国或外国标准,仅标明合同的主题。
(3)我们保留对我们编写并与订单相关的插图、图纸、计算及所有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只有在我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才可访问这些内容。
(4)我们保留基于技术进步修改和改进设计、所用材料和质量的权利,前提是合同标的未实质性改变,且修改对客户来说不不合理。
§3.价格与付款
(1) 价格适用于订单确认中指定的服务和交付范围。它们基于当时适用的安全技术技术的最新技术水平及相关法规和其他规定。
(2) 我们的发票必须在30天内支付,除非有其他协议,否则不允许及时付款、折扣或其他扣除。发票日期决定了到期日。
(3)如果客户因支票或汇票未被兑现而未履行付款义务,我们有权要求立即支付针对客户的所有索赔,无论是否有任何付款延期协议,且已接受但尚未到期的汇票的到期日。
(4)如果客户未能按时付款,未支付金额将按年利率高出基本利率4%的利率支付;如果客户违约,我们有权要求更高的利率和额外赔偿,但不会受到影响。
(5)此外,我们有权延迟交付和/或服务的执行,直到客户预先付款或提供安全保障。
(6) 客户有权扣留付款并抵消对我们索赔的反诉,前提是反诉未被争议或已经最终法院裁定成立。
§4.交付与交付时间
(1)交付为工前处理。
(2) 我们为交付和服务设定的截止日期和日期仅为大致适用,除非明确承诺或同意了固定的截止日期或日期。交付截止日期和交付日期从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交付情况报告给客户之日起完成。
(3)交付时间由我们的订单确认决定,这在这方面至关重要。我们要遵守这一交付时间,要求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都已与客户澄清,并且客户已履行所有义务,例如提供必要的商业或官方证书或批准,或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4)如果产品发货或验收因客户应负责的原因而延误,我们将从收到发货准备或验收通知后一个月起,向客户收取因延误产生的费用。
(5) 因不可控情况(包括关键材料自助交付延迟)而遗漏或延迟交付的交付,我们有权按规定时间交付,或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我们会尽快通知客户此类情况的开始和结束。
§5.交付地点、发货、包装、风险通过、接受
(1)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地均为中国大陆境内。
(2) 除非另有约定,运输方式和包装由我们自行决定。风险最迟在交付物品交接时转移(装载过程的开始决定性)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与运输合作的第三方。如果是部分交付,或者我们接手了其他服务,比如运输费用或配送,这同样适用。如果要接受,这对风险转移至关重要。
(3)如果由于我们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发货或接收延迟或遗漏,风险应自通知准备发货或接收之日起转移给客户。
(4)我们仅在客户明确要求并由客户承担费用时,才为货物投保盗窃、损坏、运输、火灾和水损害或其他可承保风险。
(5)运输及其他包装不予退回。可重复使用的托盘不包括在内。客户有义务自费处理包装。
§6.保修
(1) 保修期为交付日起一年,若需验收,则为一年。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2款(BGB)规定更长的时效期限,这一点不适用。
(2) 交付物品后应立即仔细检查,货物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收到明显缺陷或其他可在立即且仔细检查中识别的缺陷,且该通知是在物品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或在发现缺陷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到,或客户最早可在无单独调查的情况下发现缺陷后七天内收到,否则这些通知被视为已获批准。 假设正常使用。已投诉的送货物品,应我们要求时,需预付运费并退回。如果投诉成立,我们会退还最低运输方式的费用,前提是费用未因退回物品位于非原计划使用地点而增加。
(3)对于已交付物品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我们有义务且有权在合理时间内选择修复缺陷和交付替换物品。如果这方法无效,即缺陷移除和更换交付都不可行、不合理、被拒绝或延迟不合理时间,客户可以退出合同或合理降低价格。
(4)如果我们对缺陷负有责任,客户可以在满足第8条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害赔偿。
(5)对于其他制造商的零部件缺陷,我们无法消除,无论是事实上还是因许可法,我们应根据意愿,对制造商和供应商提出客户账户的保修索赔,或将其转让给客户。在其他前提条件下,针对此类缺陷的案件,只有在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索赔失败或已无望(例如因破产)的情况下,才会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对我们提出保修索赔。客户对我们的保修索赔时效期不得在对另一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此类诉讼期间到期或缩短。
(6) 如果客户未经我们同意更改已交付物品或由第三方更改,且使缺陷消除变得不可能或异常困难,保修将失效。无论如何,客户必须承担拆除缺陷的额外费用。
(7)与客户在个别案件中关于二手物品交付的协议不包含任何形式的重大缺陷保修。
§7.知识产权
(1) 我们保证任何配送物品不受第三方知识产权或版权限制。如果有任何基于侵犯权利的索赔,双方签约方将以书面通知对方,并立即通知对方。
(2)如果送货物品确实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版权,我们应根据意愿并自费,修改或更换该交付物品,使合同约定的功能继续履行,但不会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或者我们会签订许可协议,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使用权。如果我们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有权退出合同或合理降低价格。客户对损害赔偿的索赔(如有)受本一般条款第8条的限制。
(3)如果在经济合理条件下且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实现,客户有权退出合同。如果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我们也有权退出合同。
§8.损害赔偿责任
(1)我们的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包括基于不可能、违约、交付有缺陷或错误物品、违约、合同谈判中义务违约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均根据本第8条的规定,仅限于过错作为责任要求的范围内。
我们不承担责任:
- a.)在执行机构、法律代表、员工或其他助理出现普通疏忽时;
- b.)除非涉及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否则我们的非管理员工及其他代理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基本义务包括准时且无缺陷地交付和安装送货物品的义务,以及指导、保护和保管义务,旨在使客户能够按照合同使用配送物品,保护客户及第三方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并保护客户财产免受重大损害。
(2)如果我们通常根据第8条对损害负有责任,那么该责任的金额应限于卖方预见为违约可能导致的结果,或在考虑其已知情况或如果采取正常注意标准时应当知道的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及因交付物品缺陷产生的后果损害,只有在交付物品仅按预期使用时才可获得。
(3)如果我们因普通过失承担责任,即使违反了重要合同义务,我们对财产和人员的损害赔偿也将限制在每一次损害事件中300万欧元。
(4)上述责任豁免和限制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卖方的执行机构、法律代表、员工及其他代理代理人。
(5)只要我们提供技术信息和/或建议,而这些技术信息和建议不包含在我们根据合同所承担的服务中,则该信息或建议将免费提供,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第8条的限制不适用于故意不当行为、保证质量规格、生命损失、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产品责任法》下的责任。
§9.所有权的保留
(1) 以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协议,旨在保障我们对客户的所有当前和未来索赔,这些索赔源于我们与合同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关系。
(2) 我们交付的所有物品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下的所有债务全额偿还前,仍为我们的财产(“有条件交付物品”/“有条件货物”)。
(3) 如果有条件交付物品与我们不拥有的其他物品一同处理或关联,则我们将获得新设立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其价值等同于该交付物品的价值,按处理、连接等时其他物品的价值比例。通过处理、连接等产生的物品,应受适用于有条件交付物品的规定约束。
(4)客户可以在正常业务中销售有条件商品,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作为担保。
(5)如果货物是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出售,已支付的购买价应取代货物。客户现在提前将所有因此类销售产生的索赔分配给我们,金额等于我们的发票总额,包括增值税。只要客户履行对我们的付款义务,就有权收取这些应收账款。如果违约,我们有权撤销此催收授权。
(6)鉴于所有权的延长保留(购买价提前转让),任何转让给第三方,尤其是银行,均构成违约,因此不被允许。我们随时可能检查客户的销售文件,并通知买家此提前交付。
(7)如果根据上述条款的抵押证券价值超过未偿还债务金额,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内超过20%,客户可要求我们释放该超额的抵押证券
(8)客户明确授权我们取回有条件货物,并进入其房间、设施、工作区等,但这不构成合同的撤销。要退出合同,我们必须发布书面声明。
§10.货物退还
客户退回的货物必须无损坏,并符合交付条件。承包商会根据客户的合理处理费用考虑。
§11.关于数据处理的注释
客户在此注意,卖方根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28条存储与合同关系相关的数据以供数据处理目的,并且卖方保留向第三方(如保险公司)传输此类数据以履行合同的权利。
§12.结案条款
(1)所有因客户与我们之间业务关系产生的争议的管辖地均为海尔布隆。海尔布隆是对我们提起诉讼的唯一管辖地。关于唯一管辖地的强制性法定规定不受此影响。
(2)客户与我们之间的关系仅受联邦德国法律管辖。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不适用。
(3)如果发现合同或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存在任何法规漏洞,这些漏洞应视为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经济目标和本一般业务条款的目的同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填补,前提是他们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这些漏洞。
(4) 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个别法规已失效或失效,这不会影响其剩余法规的效力。
(5)变更、附带协议和/或补充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这同样适用于免除书面表格要求的申请。个人协议始终优先于这些一般业务条款。
通知:
如有争议,德文文本为准。